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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桂通石化有限公司
昆山龙马船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装载于“华骏油159”轮上的货物6576.028吨汽油,存放于钦州港广西广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油库,由申请人浙江舟山桂通石化有限公司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舟山桂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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