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县赵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汉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衡水汉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衡水市房地产中介买卖服务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被告衡水汉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确认原告***债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汉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带上诉状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后将缴费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缴纳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