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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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湖北诚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1684601.89元。 申请费6654元,由被申请人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