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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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恒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荆门久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304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