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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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被告***签订编号为440201201300970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5817.25元及利息(含罚息)18199.56元(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暂计至2019年10月0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5505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处置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金山道200号金山龙庭三期10栋兰清阁9层02房的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26元(原告已预交10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