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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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经济开发区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兰陵经济开发区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6728.6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保全费120元、送达费140元,计款260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陵支行的账62×××900。汇款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原告预留的手机号1830043179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