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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9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776.5元、残疾赔偿金9778.2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600元,计款27554.7元。扣减已赔偿的10000元,应再赔偿17554.7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22420.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1500元,计款25240.93元的70%,即款17668.6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100元,计款2100元的70%,即款1470元。因已赔偿12313元,故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赔款中预留10843元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