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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8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