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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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1474.17元(算至2020年6月17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三被告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