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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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朱文彬租赁费31970元,违约金9537元,合计415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减半收取476元,由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元,由原告***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