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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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福州安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金玉、刘芳强、刘芳盛、刘芳静支付保险赔偿金496444.95元; 二、驳回原告吴金玉、刘芳强、刘芳盛、刘芳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吴金玉、刘芳强、刘芳盛、刘芳静已预交),由原告吴金玉、刘芳强、刘芳盛、刘芳静负担受理费7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受理费437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所负担的受理费4373元迳付原告吴金玉、刘芳强、刘芳盛、刘芳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