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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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武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武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65163.39元; 二、由被告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武青建筑劳务公司以365163.3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武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被告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