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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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 陕西东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东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款84584.61元,及以上述销售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18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