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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红会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
周至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误工费99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1200元,以上共计33900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16289.43元(医疗费17289.43中扣除被告***垫付的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700元、财产损失费1500元,以上共计21239.43元;

三、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向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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