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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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和泰毛绒毯业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隆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91民催25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佩璋。 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6日发出公告,报社于2018年11月13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400051-21993748,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扬州和泰毛绒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隆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7日,付款行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沈滢 审判员殷正宏 审判员焦立颖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静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