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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75848.33元及利息1596795.79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774.76元,由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98775.85元,由被告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99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