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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案件受理费部分;撤销第一项; 二、杭州超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中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延期服务费860000元; 如杭州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杭州超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浙江中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上诉人杭州超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6-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