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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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95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9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重庆中力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0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05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四、驳回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808元,本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08元,由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88元,重庆中力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22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232元,由重庆中力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2元,由重庆中力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16元,由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