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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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电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粮屯河番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0105民催4号 申请人:新疆中电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建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中电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新疆中电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中粮屯河番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乌鲁木齐银行温泉西路支行,票号为:0010006221049287,票面金额为51057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2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8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中电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中电绿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梦琦 人民陪审员王雪峰 人民陪审员李惠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悦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