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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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纪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城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413.51元、返还保证金100,000元、返还劳保统筹费77,798元、返还管理费1698.48元,合计461,909.99元; 二、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82,413.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6元,减半收取计4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7元,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