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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纪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城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413.51元、返还保证金100,000元、返还劳保统筹费77,798元、返还管理费1698.48元,合计461,909.99元;

二、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82,413.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6元,减半收取计4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7元,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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