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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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兴平市鸿顺运输有限公司 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杨凌光明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兴平市海纳低温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兴平市海纳低温产品有限公司赔偿营运损失389390.47元(1200.49元/天×183天+1247.80元/天×136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兴平市海纳低温产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恢复至运行前状态的费用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兴平市海纳低温产品有限公司申请评估费用35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平市海纳低温产品有限公司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804.90元,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请金额,受理费相应退还540元。其余应收受理费18264.90元,由原告兴平市海纳低温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2857.90元,由被告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