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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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崇正华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崇正华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35641元; 二、被告新疆工程学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6.41元,本院减半收取50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