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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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富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苏州德安诚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德安诚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富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808.89元,偿付利息损失(以18808.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2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397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