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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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空调款32000元,赔偿***违约金3200元。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前款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为322019864360515152604139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96元,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394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70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4283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苏州壹米千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