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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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集团深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房集团深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2018年6月8日解除; 二、被告中房集团深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30733.33元及拖欠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83元,原告承担1753元,被告承担2630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26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