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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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ROCKFORTGULFFZE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KSL德阳船务有限公司(KSLDEYANGSHIPPINGCO.,LIMITED)货物处置损失人民币42,564.6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KSL德阳船务有限公司(KSLDEYANGSHIPPINGCO.,LIMITED)对被告青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KSL德阳船务有限公司(KSLDEYANGSHIPPINGCO.,LIMITE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9元,由原告KSL德阳船务有限公司(KSLDEYANGSHIPPINGCO.,LIMITED)负担人民币1,468元,被告ROCKFORTGULFFZE负担人民币9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KSL德阳船务有限公司(KSLDEYANGSHIPPINGCO.,LIMITED)、被告ROCKFORTGULFFZE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青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