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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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家口永尚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中的10000元(已垫付,不再支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伤残赔偿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31261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中的22006.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431.26元,***退还给***现金13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各项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7元,减半收取1938.5元,由原告***负担1150.5元,由被告***负担686元,被告***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