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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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荣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由河南省荣榕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由***配合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河南省荣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4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