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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发集团桂林益联盛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将桂林市七星区联发?益景10栋1-8-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30697号〗变更登记到上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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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12.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225元,一、二审合计485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15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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