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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源茂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无为县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源茂贸易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支付拖欠工程款3127699.84元及逾期利息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邾立纯 人民陪审员 汪维祥 人民陪审员 骆克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 雨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方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未能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第十七、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