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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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运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72952.15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付利息。 二、被告拜泉县众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2109.68元。 三、被告黑龙江运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5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