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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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第一分公司 台前县屈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台前县屈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40128.6元及利息(利息以174012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台前县屈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3元,由原告台前县屈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2元,由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9-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