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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京开益佳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86302.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给付原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916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9.06元,减半收取计5789.53元,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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