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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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紫金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工程款170000元及自2019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以17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龙岩紫金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福建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福建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元,由***负担925元,由***负担4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