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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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福建福泉锅炉有限公司 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福泉锅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7468706.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7092.62元以及以本金7468706.86元为基数,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福泉锅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960元: 三、被告***、***、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福泉锅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福泉锅炉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60.1元,减半收取3253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福泉锅炉有限公司、***、***、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7530.1元。被告福建福泉锅炉有限公司、***,***、福建银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共计37530.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