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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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福州九一光学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九一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借款本金41720.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及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8月7日为14206.56元,之后以本金41720.54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编号为350103201900012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九一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及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8月7日为5471.2元,之后以本金10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编号为3501032019000347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福州九一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及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8月7日为4604.05元,之后以本金10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编号为3501032019000425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福州九一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01元,由被告福州九一光学有限公司、翁雪梅负担。被告福州九一光学有限公司、翁雪梅负担的诉讼费合计4670.0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