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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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由贵州鑫宇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66171.05元; 三、驳回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州鑫宇缘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31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117元,由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388元,由贵州鑫宇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7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9元,由贵州鑫宇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由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048元。贵州鑫宇缘置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782元,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