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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市久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
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嘉业恒元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79807.32元,支付截止到2019年12月16日的利息人民币288863.54元、罚息人民币350263.90元,共计4518934.76元,并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信贷系统计算为准)。

二、被告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2757元。

三、被告河北嘉业恒元进出口有限公司、三河市久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36号楼36-1-2303号房屋、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1号楼1-1-1101号房屋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罚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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