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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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18000.00元、护理费8664.00元、交通费960.00元、修车费450.00元,合计38074.00元。 二、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其他直接损失合计21200.7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复印费16.00元、拖车费100.00元,合计11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