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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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责令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西市场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 二、驳回浙江省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8-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