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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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圣凯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至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8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155,601.67元。并对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友诚圣凯?凯里滨江国际城B11号楼工程的拍卖或变卖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工程款的利息2,713,315.09元、截止至2015年8月27日止的误工费和机械材料闲置费共计25万元、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机械材料闲置费36万元,前述三项共计3,323,315.09元; 四、四川友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圣凯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其认缴出资额不到位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中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30元,由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94,000元,由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830元。工程评估鉴定费160,000元,由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0,000元,由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