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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山水黔城七组团2号楼17层01号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先行支付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541819.62元,其余款项继续执行;

二、驳回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3.50元,由原告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73.11元,由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800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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