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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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山水黔城七组团2号楼17层01号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先行支付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541819.62元,其余款项继续执行; 二、驳回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3.50元,由原告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73.11元,由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800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