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贵州三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丽江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 遵义福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效; 二、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64,708,162.59元及相应的利息(以64,708,162.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1,172,606.72元; 四、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支付停工损失4,472,400元; 五、驳回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508.23元,由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负担355,803.29元,由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33,704.94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00万元,由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负担40万元,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