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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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62833.44元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1167335.22元以及其后利息以代偿款297525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代偿款297525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1487574.9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50元,减半收取28975元,由原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69.50元,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负担25605.50元(原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11600元,执行时由被告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