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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402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2018)新402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97,180元及该款利息(以5,097,1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诉争鉴定费393,600元,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9,500元,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14,100元; 四、驳回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40元,反诉费25,4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110元(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4,245元,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3,865元),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均由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4元,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976元。反诉费25,416元,由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