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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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大方县交通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9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847.0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791.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0元,由原告***负担630.00元,被告***负担700.00元,被告***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