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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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德勒环境(攀枝花)有限公司 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菲德勒环境(攀枝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259074元; 二、被告菲德勒环境(攀枝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办案费等费用共计347502元; 三、驳回原告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8元,减半收取5114元,由原告丽江市博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50元,菲德勒环境(攀枝花)有限公司承担2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