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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荣成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荣成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
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
荣成市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负担2240元,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负1120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20元,由***负担4480元,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负担2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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