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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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荣成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 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 荣成市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负担1017元,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负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负担2033元,荣成市第三运输公司负担10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