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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2772618元,并按照年8%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月18日应支付的利息171824291.33元; 三、被告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未付利息88978044.45元的逾期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其中2136933.33元应自2015年4月16日起支付;2548444.44元应自2015年5月16日起支付;12491555.55元应自2015年6月16日起支付;6272933.34元应自2015年7月16日起支付;3843555.56元应自2015年8月16日起支付;12491555.55元应自2015年9月16日起支付;6341866.67元应自2015年10月16日起支付;3843555.56元应自2015年11月16日起支付;12355777.78元应自2015年12月16日起支付;6341866.67元应自2016年1月16日起支付;3843555.56元应自2016年2月16日起支付;16466444.44元应自2016年3月11日起支付。上述违约金均应从逾期之日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对本判决上述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三亚兰海半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三亚半山锦江度假海景酒店贵宾楼商业用途房屋所有权以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详见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3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三亚兰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三亚市部分商业用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详见三房押字第2013002635号《三亚市房地产抵押、商品房按揭登记卡》),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北京鸿立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91%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责任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5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民生蓝海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兰海半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兰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鸿立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